半数致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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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 LD50) 表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感染途径,使一定体重或年龄的某种动物半数死亡所需最小细菌数或毒素量。

毒理学中,半数致死量,简称LD50(即Lethal Dose, 50%),是描述有毒物质或辐射毒性的常用指标。按照医学主题词表(MeSH)的定义,LD50是指“能杀死一半试验总体之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或游离辐射的剂量”。这测试最先由J.W. Trevan于1927年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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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乙醇对年轻和年老大鼠的口服LD50分别为10.6 g/kg和7.06 g/kg。

烟碱尼古丁)对大鼠的口服LD50为50 mg/kg。

在毒理学中,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简称LD50(即Lethal Dose, 50'),是描述有毒物质或辐射的毒性的常用指标。按照医学主题词表(MeSH)的定义,LD50是指能杀死一半试验总体之有害物质、有毒物质或游离辐射的剂量。这测试最先由J.W. Trevan於1927年发明。  

半数致死量-应用惯例

LD50的表达方式通常为有毒物质的质量和试验生物体重之比,例如"毫克/千克体重"。虽然毒性不一定和体重成正比,但这种表达方式仍有助比较不同物质的相对毒性,以及估计同一物质在不同大小动物之间的毒性剂量。

应用半数致死这量度方法有助减少量度极端情况所带来的问题,以及减少所需试验次数;然而这亦代表LD50并对所有试验生物的致死量:有些可能死於远低於LD50的剂量,有些却能在远高於LD50的剂量下生存。在特殊需要下,研究人员亦可能会量度LD1或LD99等指标(即杀死1%或99%试验总体之剂量)。

物质的毒性往往受给予方式影响。一般而言,口服毒性会低於静脉注射的毒性。故此在表达LD50时经常会附带给予方式,例如“LD50 i.v.”表示静脉注射下的LD50。

和LD50相关的两种指标,LD50/30和LD50/60,是分别指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导致受试总体在30天或60天後半数死亡的剂量。这些指标通常用於描述辐射毒性。  

半数致死量-其它类似指标

另一种毒性指标,LCt50,包含了浓度(C)和暴露时间(t)的描述,通常以"毫克.分钟/立方米"作描述,类似的ICt50则是使半数人员失能的剂量。这两种指标通常作描述化学武器,其毒性亦受呼吸速度和衣着影响。Ct这概念最先由弗里茨.哈伯提出,假设在100 mg/m3下暴露1分钟和10 mg/m3下暴露10分钟是相等的。然而这定律对於一些可以被身体快速分解的物质如氰化氢便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一定的暴露时间才可确定致死量。在环境研究中,LCt亦可用於描述水中的有毒物质。

对於病原体,亦有一种类似的半数感染量(ID50)的概念,是指在某一给予途径下足以令半数受试群体感染的病原体数量,例如口服1200个病原体/人。因为病原体数量难以量度,感染量亦会以对不同动物的LD50表达。对於生物武器的感染量,亦可以ICt50表达。

例子

乙醇对年轻和年老大鼠的口服LD50分别为10.6 g/kg和7.06 g/kg。

菸硷(尼古丁)对大鼠的口服LD50为50 mg/kg。  

半数致死量-争议

动物权利组织一直批评以动物进行LD50测试,特别是一些物质可能令动物在长时间痛苦下死去。一些国家如英国已开始禁止口服LD50测试,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亦在2001年废除对口服毒性测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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