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化学损伤/慢性放射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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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武器与化学武器损伤

核武器与化学武器损伤目录

一、诊断论据

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诊断指标,必须根据超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所见,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疾病,才能作出诊断。下面介绍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二、分度诊断标准

(一)Ⅰ度

具备以下各项者可诊断为Ⅰ度:

1.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的照射史。暂定累积当量剂量在1.5Sv以上。

2.接触射线以前身体健康,接触数年后出现明显的无力神经衰弱综合征,其症状的消长与脱离及接触射线有关。

3.接触射线以前造血功能正常,接触数年后,血象经多次动态观察证明造血功能异常(外周血象正常值以耳垂为准)。白细胞总数自身对照有进行性降低,并较长时间(6个月以上)持续在4.0×109/L以下,可伴有血小板数长期低于80×109/L、红细胞数减少(男性低于3.5×1012/L;女性低于3.0×1012/L)和血红蛋白量降低(男性低于110g/L;女性低于100g/L)。骨髓增殖活跃或低下,或某一系列细胞生成不良或成熟障碍。

4.可伴有下列系统客观检查一项异常:①肾上腺皮质功能降低;②甲状腺功能降低;③生殖功能降低;④免疫功能降低;⑤物质代谢紊乱。

5.脱离射线和积极治疗后可减轻或恢复。

(二)Ⅱ度

有长期射线接触史和(或)间断超过当量剂量限值照射史,累积剂量在1.5Sv以上,并有下列各项者可诊断为Ⅱ度:

1.有较顽固的自觉症状,可有明显的出血倾向

2.白细胞数持续在3.0×109/L以下;白细胞的数持续在(3.0~4.0)×109/L兼有血小板数和(或)血红蛋白最持续减少。

3.骨髓增殖能力低下。

4.具有Ⅰ度诊断条件中第4条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异常。

5.脱离射线后恢复缓慢。

对慢性放射病的诊断除上述外,下列指标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①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显著增加(或)和微核率显著增加;②有明显的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放射性白内障

三、鉴别诊断

临床症状与一般的神经衰弱、内耳眩晕症、更年期症候群等相鉴别;造血系统的改变应与慢性苯中毒血小板减少症缺铁性贫血感染病毒立克次体等)、某些疾病(病毒性肝炎脾功能亢进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某些药物和化学物质引起的血液学改变相鉴别。

32 慢性放射病临床表现 | 慢性放射病预防和治疗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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