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诊疗/性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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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默克家庭诊疗手册目录

性变态(异常的性吸引)是指偏离传统的正常性关系,是社会上不能令人接受的性欲倒错。

性变态的主要特征是患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反复出现强烈的性幻想或性行为,如涉及到某些物体(鞋、内衣、皮革或橡胶制品),或使自己或性伴侣出现疼痛或遭受折磨,或者与非志愿的人发生性交(如儿童、无助的人或者强奸)。本病一旦发生(常常开始于童年后期或接近青春期),往往会持续终生。

在成年人的性关系和性幻想中,存在某种程度偏常是比较常见的。当两个人愿意接受时,这种没有伤害的性行为偏常,可能是维持性爱和协调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出现极端,则可能是一种性变态或性心理障碍,它常常会严重影响性活动的柔情协调。在性关系中,性变态者的性伴侣会感觉自己像个物体或者对性变态者根本就不重要。

性变态的形式有恋物癖异装癖恋童癖露阴癖窥阴癖、受虐狂或施虐狂以及其他形式。大多数患者均是男性,许多人可以有一种以上的性变态形式。

恋物癖

本病患者往往是通过非生命物品进行性活动(恋物),有时则偏好与人体相接触的一些东西。患者获得性刺激和性兴奋可以是通过穿另一个人的内衣,穿橡胶或皮革制品,或玩弄、摩擦及用鼻子闻某些物品,如高跟鞋等。他们可以不和所恋物品发生性行为。

异装癖

指男性喜欢穿女性服装,或女性喜欢穿男性衣服,后者比较少见。但本病与想改变性别或异性癖患者不同,异装通常不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亦不影响与伴侣的性关系。异装癖只有在引起烦恼,造成功能缺陷,或出现"胆大妄为"的行为而可能导致受伤,失业或坐牢时,才被认为是精神疾病。患者异装不一定是为性刺激,可以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减轻焦虑,缓解紧张或者为了体验与男性相反的女性特征。

恋童癖

是指患者偏爱与年少的儿童进行性活动。在西方社会,恋童癖被认为是偏好与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活动。诊断本病必须年满16岁以上,并且比受害儿童年龄至少大5岁。

虽然各个国家法律不一样,但均规定如果受害儿童小于16岁而患者已成人且大于18岁,则在法律上构成了强奸罪。而真正强奸案例则不符合恋童癖定义。

患者往往有严重的烦躁不安,即使没有发生真正的性活动,对儿童亦容易产生性幻想。有些患者仅对儿童产生性欲望,并且往往是对一定年龄阶段的儿童,而另一些患者对儿童和成人均可产生性幻想。本病在男女中均可发生,男孩和女孩均可能成为受害者。患者可能专门侵犯自己家里的儿童(乱伦),或者猎寻社区中的儿童,强迫与儿童进行性活动,并威胁儿童不要去揭发自己。

本病可以用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来改变性的驱动力。这种治疗必须是患者自愿的,或者在因犯罪被逮捕或被判刑之后进行。有些恋童癖的治疗可以取得一定效果,而另一些则治疗无效。禁闭即使持续很长时间亦不能改变患者异常的性欲望或性幻想。

露阴癖

患者(往往是男性)常出人意料地在陌生人面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这样做可以产生性兴奋,露阴后往往还伴有手淫,而进一步的性活动几乎没有,因此露阴癖很少实施强奸。大多数患者均在40岁以前遭逮捕,虽然女性常常用性感的方式暴露自己的身体,但露阴癖在女性当中很少被认为是一种性心理障碍。

窥阴癖

患者在观察别人穿衣服、裸体或进行性活动时可以出现性兴奋。患者仅是通过"窥视"获得性的兴奋,与被观察者没有进一步的性活动。在男孩和成年男性人群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窥阴行为是比较常见的,社会上亦认为轻度的窥阴行为是正常的。而窥阴癖把患者这种窥阴活动当成偏好,并花费很多时间去寻找这种窥视机会。

本病多见于男性。虽然在异性恋妇女当中,有机会看男性裸体材料和裸体表演的人越来越多,但是"观看"不是秘密进行的(这是窥阴癖的主要标志),因而不构成窥阴癖。

性施虐狂和受虐狂

性受虐狂是指通过使自己躯体受到伤害和遭受威胁或被虐待,以期获得性兴奋;而性施虐狂正好相反,是指对性伴侣施以躯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和折磨,以此为刺激而获得性兴奋。在健康性关系中亦比较常见某种程度的性施虐和性受虐,性伴侣相互之间能够良好地适应这种性行为。例如在性活动中用丝手绢进行刺激性捆绑和对性伴侣轻度打击,这些情况在志愿的性伴侣中比较常见,而不认为是性受虐或施虐狂。

极端的性受虐和施虐狂均可产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痛苦,甚至死亡。受虐狂患者在性活动中要求性伴侣对其进行真正的而不是刺激性的羞辱、击打或其他攻击性行为。这种变异的性活动可能导致窒息,或者产生部分呼吸梗塞或窒息(由性伴侣或者自己用绳索绞勒自己颈脖)。有些患者通过在性欲高潮时使脑部供氧减少而增加性欲的释放和快乐,但这种行为有时会造成死亡。

性施虐狂亦可以仅存在性幻想之中。有些施虐者诱惑那些没有心理准备的性伴侣进入性活动,性伴侣不同意这种性行为就对其进行强奸。另一些性施虐者则通过个人广告或其他途径特意寻找性受虐狂,在受虐狂愿意的情况下发泄自己的施虐欲望。在整个施虐过程中患者性的想象是非常重要的,施虐者可能会对性伴侣进行仔细的捆绑或者使其窒息。在极端情况下,施虐者可能对性伴侣进行拷打、砍伤、撕打、使用电休克或者杀害。

参看

32 易性癖 | 性功能障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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