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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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psychotic),各类精神病患者。可表现出许多生理功能与心理社会功能的异常,并缺少对这些心理异常的自知能力,因而不能正确地区别实幻和控制个人的行为。多数不能自动求医。在现今的医疗条件下,许多病人经治疗和社会支持可以获得不同的治疗效果乃至康复,也有些病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或行为缺陷,成为残疾人,终生需要社会照顾。

由于一般人对精神病的本质缺乏理解,而病人在患病期间的行为表现远离习俗,甚至古怪离奇,所以精神病人往往受到有别于各种躯体疾病患者的社会待遇。在科学文化落后的历史年代里,世界各地普遍视精神病人为“狂人”而加以歧视、虐待、关闭甚至杀害。即使在当今社会中,许多人对精神病人仍有一定程度的偏见与歧视,精神病人得不到恰当、及时而合理治疗的情况决非罕见。为了改变歧视精神病人的状况并改善其待遇,必须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借以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同情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精神卫生法规,从法律上根本解决精神病人的权益、治疗和监护诸问题。

目录

精神病人的权益

首先,要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权。精神病人是受疾病侵害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加以欺辱、歧视或虐待。对精神病人的工作和生活应予以妥善的照顾。当疾病得到控制时应对之采取过渡性康复措施,以利逐步恢复原有工作。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问题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现症患者不能婚配;已经治愈者则应准予登记,但须进行婚前的例行检查;对有明确遗传倾向的重精神病患者则应劝说其节制生育。

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国家对伤害精神病人并形成严重后果者,对奸污精神病患者以及唆使、挑动精神病人肇事者均应绳之以法。

精神病人的治疗问题

精神病人享有接受妥善治疗并受到监护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治疗,同样是以自愿为前提。但是,鉴于多数病人在患病期内丧失了区别实幻与控制行为的能力,而且拒绝治疗,故当其行为有可能造成自残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措施。执行强制性治疗措施之前,须取得家属、单位领导或有关社会监护人的同意。强制性医疗应有一定的时限,逾期未愈仍须住院者,医师须向家属或监护人申明需继续住院医疗。

涉法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涉法,特别是因肇事构成刑事问题的精神病人须经由司法程序提交授权的精神科专家或医师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其他人士或未经专业训练的医生不得受理鉴定案例。

原则上讲,肇事当时对自身行为丧失辨认能力和丧失控制个人行为能力者,可认定为无责任能力;反之为有责任能力。从精神病类别上看,现症重精神病患者,如患各型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偏执性精神病以及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者,可以考虑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要做具体分析。以上几种重精神病的缓解期则具有责任能力。对患有发作性的精神障碍者应进行健康调查与有关的检查。确属因疾病发作而肇事或存在意识障碍者应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是一般的饮酒过量引致行为改变或慢性酗酒产生的一时性精神异常,通常不认定为无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的医疗与社会照管设施

在精神病人的管理问题中关键是医疗。在现今医学发展的条件下,国家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精神病院内外的医疗活动。应按人口开办有一定床位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精神科,以利患者住院治疗。此外,还应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医疗,借以扩大治疗面,使患者就近就医、就近收容或管理。由于精神病的治疗与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故各级行政区划均应设置精神卫生领导机构,以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使病人得到社会照顾与监护,使精神卫生事业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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