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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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medicolegal expertise),司法鉴定的一种,鉴定与医学有关问题,如被害人的死因、死亡时间、损伤程度等等;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属司法精神病分支范畴)等等。司法机关在各种案件的侦查、审理和审判中当涉及某些专门性问题时,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同案件有关的检体(人或物)进行检查和研究并作出结论的行为,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范围很广,法医学鉴定是其中应用最多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是认定案情的科学依据,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证据。因此,在侦查与审判案件时,法医学鉴定的作用和意义十分重大,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例如:碎尸案的侦查往往在对被害人进行个人识别(一种对年龄、性别、身高等特征进行推断的法医学鉴定)后才能进行;对于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不仅提供损伤与死亡或残疾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而且还提供损伤程度的证据。

虽然法医学鉴定的许多方法和手段来自医药学,而且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与临床医学诊断也有相似之处,但法医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它自己特有的对象、方式与目的。比如,一个有人身伤亡的案件发生后,法医学鉴定人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人体作初步检验,首先根据尸体现象的出现与否判断人体是否已死亡。若该人有任何存活的希望则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在确定人体死亡后,法医须鉴定以下主要内容:①运用法医人类学知识,辨认死者的来源,即鉴定死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职业、容貌特征等。这在侦查无名尸体、白骨化尸体以及碎尸案件中尤为重要。②明确死因,通常需要对尸体进行详细剖验,往往须经专门检查如病理组织学、毒物分析、生物化学测定甚至放射测定等后才能作出死因鉴定。③死亡时间,根据尸体现象、死后体内生化变化、胃内容物消化程度、现场环境条件等作多因素综合分析,尽可能准确地推断出死亡时间。④死亡经过,死亡经过是重现案件发生经过的一部分,法医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痕迹的勘查结果作出死亡发生经过,尤其是伤后行为能力的分析判断。如果尸体上有多处损伤,有时应鉴定损伤的先后。⑤死亡性质的判定,即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的鉴定。是综合案情,现伤及尸体几方面的检验结果而作出的,也是确定命案性质的必要条件。⑥尸体及现场上遗留物的鉴定,运用血清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遗传学以及物理学的方法解决尸体与现场上与人体有关的附属物(如毛发)、血迹、分泌物(如唾液)、排泄物(如尿斑)的归属,为发现与认定嫌疑人提供依据。⑦一些特殊鉴定,根据尸体对象的不同有时需要选用。如女性尸体应鉴定有无受性暴力侵害,对新生儿尸体应鉴定其成熟程度及生活的时间等。

由此可见,与临床诊断治病救人的目的不同,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侦查破获案件提供线索,为审理审判案件提供依据。

目录

法医学鉴定人

指的是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并受司法机关的指派、委托或聘请,就所交付的事物进行检验、研究和认定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历史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医学鉴定人多由不懂法医学知识的人担任,如许多国家的早期验尸官,中国古代的各阶层官吏或仵作。因此,那时的法医学鉴定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在现代中国,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者主要是:①在司法、公安部门的专职法医;②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③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

法医学鉴定人在被指派或聘请进行鉴定后,负有以下义务:①鉴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②进行人身检查时不得有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③对国家机密或罪犯证据必须保密;④对未定论的鉴定不能随意传说;⑤在公诉案件中出庭答问。为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法医学鉴定人被赋予以下权利:①参加现场勘验,进行尸体、活体、物证、书证等检查。②调阅有关案卷,了解案情;若材料不充分,有权要求补充或进行调查。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科学态度,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④若有多人参加鉴定可互相研讨,提出共同的鉴定结论并共同具名;若意见分歧,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一般分为受理、检验及鉴定三个程序。

受理

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聘请对案件的检体(人或物)进行鉴定时,应了解案情、检验目的和要求;斟酌本人的学识与能力能否胜任;确定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况等。当上述各项条件均具备后即可受理。

法医学鉴定人应当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当鉴定人属于下列情况时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此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

检验

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手段,通过尸体的现场勘查、尸体剖验、活体检查及有关物证的检验,取得各种客观的证据和鉴定资料。标本、病理切片、有关物证等具有法律价值的证据,必须妥为保存,一般至少应保留至案件终结后1年。

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对受伤未死者,应首先争取时间抢救,在不影响受检人生命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法医学检验。

鉴定

是根据检验各种的结果与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最后作出科学结论的过程。按鉴定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医学鉴定分为原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以及复核鉴定。

原鉴定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情、现场勘查及亲自检验的结果,以事实真象为依据,针对侦审工作中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并签名负责。中国法律规定任何团体及他人均不能替代法医学鉴定人作结论及签名。

若司法机关认为原鉴定的理由不足或鉴定不全,或者被告人提出申请,可重新将已经法医学鉴定的所有材料交原法医鉴定人复查、修正或解答新问题,这种鉴定称为补充鉴定。有时根据需要,补充鉴定可进行多次。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结果不可靠,或原鉴定的各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或被告提出申请,可将原鉴定所有材料再交给委托的或聘请的其他法医学鉴定人进行鉴定,这种鉴定称为重新鉴定或二次鉴定。复核鉴定是重新鉴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常由高一级的法医学鉴定人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或作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和复核鉴定是法医学鉴定中不可缺少的两种形式,它们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法医学鉴定书

指法医学鉴定人将其检验的经过、检验记录及检验结论编写成的书面文件。法医学鉴定书要求有科学依据,文字简练、通俗易懂。不但要客观准确地反映事实,而且要解释事实,作出恰如其份的、明确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结论。

虽然目前对法医学鉴定书的格式及内容并无统一的规定,但一般法医学鉴定书所采用的格式包括前言、案情摘要、 检验方法、 分析说明以及鉴定结论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分别为:①前言,记录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事由、检体的名称(检体为尸体或活体则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检验时间及地点等。②案情摘要,摘录发案时间、地点及经过和有关调查材料。③检验方法、详细记载检验方法、检验过程以及全部的检验结果,但不能加入个人的诊断意见及结论。④分析说明,根据检验结果,结合案情材料和现场勘查,对要求鉴定的问题逐条阐述其理由及因果关系,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⑤鉴定结论,根据检验所见和分析说明作出严格的、有根据的、简明的科学结论。最后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有时由于受各种条件,如材料不足或条件不够,在现在科学条件下尚无法解决等的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则不能勉强凑合。这种情况下,可写成无鉴定结论的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或称法医学意见书)。例如高度腐败或严重烧伤炭化的尸体已无法检验并作出结论;另外有些属于需结合侦查才能判定死亡性质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也无法给予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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