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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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经,太阳病不愈,再传他经。《伤寒论.辨太阳病脉证并治》:“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医宗金鉴》卷一:“再者,再传阳明经也。谓其邪已传经尽,热盛不衰,欲再转属阳明故也。”一说伤寒日传一经,六日传至厥阴,七日再传太阳,八日再传阳明。《注解伤寒论》卷二:“伤寒自一日至六日,传三阳三阴经尽,至七日当愈。经曰: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若七日不愈,则太阳之邪再传阳明。”参见传经、过经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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